开着刚买的新车跑在高速上,车子却突然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熄火停车,幸亏当时高速比较拥堵,车速不快才没酿成更大的事故。8月5日,理想L9车主柳女士讲述了她经历的惊魂一幕,并对理想汽车方面提出四大质疑。
柳女士的车辆究竟出现了怎样的问题?这一事件又应如何解决?记者进行了采访。
在高速上骤停且无法重启的理想L9被拖走。 车主供图
毫无征兆,理想L9高速公路趴窝
柳女士称,其座驾为2024款理想L9顶配版,于5月25日在长沙天心区理想汽车交付中心提车,至事发时行驶仅2575公里。8月3日中午11时许,其一家四口驾车在长浏高速上正常行驶,突然感觉车辆发生震动,然后就自动熄火停在高速路上。事发后,柳女士第一时间打开双闪灯,并在车后安全距离放置了安全警示牌,“幸亏当时高速上有些拥堵,车速都不快,否则后果不堪设想。”
柳女士介绍,她随后第一时间联系了理想汽车售后部门,但通过对方视频指导,依然无法启动车辆,于是只能呼叫救援。直至当天下午3点半,理想方面的救援车才抵达现场,将其车辆拖至理想汽车中南汽车世界交付中心。但在这里未能查出事故原因,后又转运至理想汽车开福服务中心(高岭店)。柳女士告诉记者,理想售后人员检查车辆后表示,此次故障是因其车辆的后驱减速器遭到碰撞后,减速器油全部漏完造成的。理想售后方面建议其走保险理赔,维修费大约4万元。
四点质疑,车主与理想售后各有说法
面对这样的处理方式,柳女士表示不能认同,并提出了四点质疑。
一是为什么出现如此严重的故障,作为以智能化为卖点的理想,车辆事先为什么没有任何预警?毕竟即便是传统技术的燃油车,如果机油不够了都会发出警报。二是,柳女士认为她的座驾此前一直正常行驶,没有发生过任何碰撞,汽车的底板也无任何刮痕,理想售后方面所称受外力碰撞的后驱减速器,也只是螺帽上有一点点轻微刮痕。而经她与理想售后方面仔细查看行车记录仪,也只是怀疑某次行驶在不平坦路面时有过一次幅度不大的颠簸,“如果这样也能对车辆造成这么大的损伤,是不是这台车的质量也太差了?”三是如果这个减速器如此重要,为什么没有任何外壳保护,一颗飞起的小石子就能让一台车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骤停,是不是存在设计缺陷?四是理想方面的救援车行动为何如此迟缓,在事发后近4个小时才到达。
柳女士的质疑不能得到理想汽车售后方面的认同。理想汽车唐姓售后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,柳女士的车辆后减速器的螺栓确实是在外力作用下断裂的,且静音棉上也有磕碰的痕迹。至于究竟是要受到多大外力才会造成这样的损伤,以及行车记录仪究竟是否拍摄到了相应的碰撞,他们无法去做相关鉴定。而对于事发前没有报警,唐姓工作人员称,“后减速器属于机械部件,没有安装感应器,毕竟这里的螺栓被撞断,是一种极端的情况。”
至记者发稿时止,柳女士仍坚持以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为由要做退车处理,其与理想汽车售后方面未达成任何一致。
律师观点,遇到类似事件这样处理
对于这一事件,湖南敏秀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何正清分析称,柳女士于5月25日提车,行驶里程仅2575公里就出现问题,该车辆在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内。至于柳女士要求退车,根据《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(2021)》第二十八条,理想汽车应当自收到柳女士退车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柳女士作出答复,不符合更换或者退车条件的,理想汽车应当在答复中说明理由。
何正清律师表示,目前柳女士与理想汽车对车辆故障原因各执一词,若理想汽车不同意退车,柳女士可向法院起诉,由法院裁决柳女士退车的诉求是否合理。他进一步表示,在司法实践中,有关汽车质量问题的纠纷,往往需要由第三方机构鉴定来明确故障原因,消费者和商家可以协商选定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。若消费者已向法院起诉,可向法院申请鉴定,由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。此外,《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(2021)》第二十二条、第二十三条、第二十四条对可以换车或退车的情形进行了列举,消费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,可参考该规定来初步判断是否达到换车或退车条件。
“车辆在高速上突然停车且无法重启,这样的重大故障,没有预警还是不妥的。”“私家车酷”试车手叶超了解该事件原委后表示,如果理想汽车确实没有在后减速器上设计并安装传感器,可以考虑改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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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(2021)》
第二十二条: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,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、变速器、动力蓄电池、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,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、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。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。
第二十三条: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(以先到者为准),因质量问题出现转向系统失效、制动系统失效、车身开裂、燃油泄漏或者动力蓄电池起火的,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、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。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。
第二十四条: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,消费者凭购车发票、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,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:
(一)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,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;
(二)发动机、变速器、动力蓄电池、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,仍不能正常使用的;
(三)发动机、变速器、动力蓄电池、行驶驱动电机、转向系统、制动系统、悬架系统、传动系统、污染控制装置、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,仍不能正常使用的;
(四)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,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。
发动机、变速器、动力蓄电池、行驶驱动电机的更换次数与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。
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(VIN)等定制的防盗系统、全车主线束等特殊零部件和动力蓄电池的运输时间,以及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,不计入本条第一款第(四)项规定的修理时间。
第二十五条:条家用汽车产品符合本规定规定的更换条件,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的,应当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。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,消费者凭购车发票、三包凭证选择退货的,销售者应当退货。
来源:长沙晚报
作者:曹开阳 实习生 李斯雯
编辑:龙真